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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规定
来源:新娘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7-02-03
关键词:[涉外]  [婚姻]  [规定]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几项规定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3)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A 本人的户籍证明;    

   B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A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B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C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A 本人所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B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C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4)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A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B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5)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好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6)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7)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A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B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A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B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
      A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B 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C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A、B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3.有关国家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州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18岁。
(2)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同意。
(3)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4)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5)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4.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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