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介绍,今年春节返回肇庆老家与男友喜结连理,期间将婚庆热闹场面摄下,她于3月9日来到桂城佛平路一数码冲洗店,刻录新碟备份。然而翌日取碟时,店方却告知碟片被员工带返仓库时,不慎遗失。
林小姐表示,店方当时虽然承认错误,却只同意赔偿155元的影碟工本费,其余一概不赔。林小姐对此非常不满,“影碟记录着我珍贵的人生时刻,遗失将是终生遗憾,155元能弥补什么?”林小姐认为,在无法挽回原始影碟损失情况下,要求店方给予精神补偿。昨日,记者来到冲洗店,一工作人员表示店方赔偿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遗失顾客照片或是影碟按原价2倍赔偿,没有赔偿精神损失一说。因此,对于林小姐额外赔偿要求难以接受。目前,林小姐仍就赔偿一事,与店方展开谈判。
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朱律师对此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由于婚庆影碟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遗失已不具备重新制作的可能性,林女士可向冲洗店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南海消协工作人员亦提醒消费者,在对本人具有特殊意义、或具珍藏纪念价值的物品,委托经营场所进行加工处理制作前,应先做好备份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意外给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