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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恋人分手 为费用闹上公堂
来源:北方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7-04-13
关键词:[婚礼]  [恋人]  [分手]  [费用]  [闹上]  [公堂]  
  一对恋人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突然分手。就彩礼等问题产生纠纷后,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分担婚纱照的费用。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但未支持其要求女方分担婚纱照费用的请求。

  2005年,孙丰经人介绍与女孩杜丹相识,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几个月的交往,这两个年轻人决定结婚。孙丰的父亲当时也对自己未来的儿媳妇很满意,并给了杜丹3万元彩礼和一条金项链。2006年夏天,孙丰和杜丹花5580元照了婚纱照。2006年入秋之后,杜丹用6030元彩礼钱买了两枚戒指,给了孙丰一枚。

  在那段时间内,孙丰预订了彩车、饭店,满心欢喜地准备结婚事宜。但就在二人准备在几个月之后举行婚礼的时候,他们的关系却因故急转直下。2006年12月,孙丰提出分手,杜丹也表示同意。分手后,杜丹退还给孙丰现金1万元和项链、钻戒各一枚。但孙丰认为,杜丹还应再返还给他彩礼2万元和婚纱照费用的一半即2790元。而杜丹在开庭时表示,不同意孙丰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在判决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准许,因此孙丰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由于杜丹从彩礼中拿出6030元购买了戒指,而且杜丹所持戒指已退还给孙丰,所以杜丹应再返还孙丰1.3万余元。孙丰主张由杜丹承担5580元照相费的一半,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支持。

  婚前消费怎么“算账”

  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廉立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精神,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有些婚前消费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应当分担,当事人要求分担显得有些牵强。比如说婚纱照的费用,是在男方自愿的情况下双方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跟彩礼的性质不一样。再比如,彩车和饭店的订金,也属于一种自愿消费行为,虽然法院可以自由裁量,但主张分担一方较难获得支持。但我国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可依法视具体情节做出相应判决。

  据廉立介绍,如果双方在结婚前购买了房屋,在分手时应按双方投入的比例平等分割。如是一方出钱购买,那房屋只能归一方所有。汽车、家具等其他财产也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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