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收购旧黄金首饰被罚5000元
去年7月27日,福清市公安局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周某经营的珠宝首饰行无证经营旧货流通以及对收购的价值2万多元的旧黄金首饰不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向福清市政府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福清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周某不服,以黄金收购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公安机关无权对收购黄金饰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为由,向福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旧黄金首饰是否属于旧货,福清市公安局能否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争议较大。
法院判决:珠宝行老板败诉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制品曾经是特许经营物品,经营黄金制品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核准。但是,根据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已被取消,即黄金制品已不再属于特许经营物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关于金银收购的相关规定已不适用于本案。
而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价值的物品。旧黄金首饰是以黄金作为原材料的一种物品,与一般消费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旧黄金首饰就是已进入消费领域的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并保持了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的旧物品。因此,本案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而周某违反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福清市公安局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认定旧黄金首饰的收购属于旧货流通管理的范畴,并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福清法院一审驳回了周某要求撤销福清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法规修订迫在眉睫
福清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虽然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已被取消,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未作相应修改,该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极易使人产生误解,认为收购旧黄金首饰的行为是由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行为,而不属于公安行政管理规章调整的行为。
由于法规、规章的相对滞后,导致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利于打击黄金回收环节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又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修订,取消对金银收购、金银配售、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店的管理等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监管只限于进出口,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专家提醒:金银首饰交易应做好查验、登记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省宝玉石协会的王乃珠秘书长。王乃珠说,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在我省珠宝行业里,很少有商家知道旧黄金首饰交易应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因此他们在经营过程中都没有履行相应的登记、查验、报告制度。他提醒有关商家,在进行旧黄金首饰交易时,应严格履行登记、查验、报告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打击不法交易,而且可以规范和繁荣旧金饰市场。同时,省宝玉石协会也将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对旧金饰市场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