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走了属于婚前财产的一套房屋的房产证,又从丈夫手中骗取了5万元的收条。本以为机关算尽,能够顺利将房子收入囊中,岂知与丈夫对簿公堂时,却将自己的恶行一一败露。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案件,并撤销了郭品超向前妻李丽出具的收条。
机关算尽偷房产证骗取收条
去年1月18日,郭品超与比自己小14岁的李丽登记结婚,两人都属于再婚,婚后两人很少在一起生活。考虑到李丽的年龄小,建立新家庭不容易,郭在婚前就把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了李丽的兄弟居住,每月收取租金200元。
对此,李丽却并不满足,她强烈要求郭将房产权过户到她的名下,为此两人常常发生争执。去年2月,郭发现房产证不见了,并于3月9日登报挂失。3月10日,李丽再次来到郭的住处要求郭将房屋过户,郭坚决不同意。李丽见他态度强硬,转而拿出一份保证书,保证日后会对郭好。见郭心软之际,她立即要求郭向自己出具一份5万元的购房款收条。
郭误以为李丽回心转意,真心待自己好,再加上房产登记未过户主动权仍在自己手里,于是按李的要求,在未收到款项情况下,向她出具了一张收条。
然而,令郭没想到的是,李丽临走时,趁着郭不注意,将放在桌子上的保证书一并带走。郭此时才如梦初醒。次日,他找李丽退还收条,然而李不予搭理。3月12日,郭到蒲阳路派出所报案,并于16日向都江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同年4月,都江堰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向李丽出具的5万元收条。
对簿公堂
妻子明显说假话
对于郭品超的控诉,李丽辩称,房子是自己花了5万元买的,郭在收到房款当日,就出具了收条并将房产证交付自己。购买房子的钱是她在买房的前一天到朋友那里借的,因为自己从没有在银行办理过储蓄业务,所以当日钱就放在家中,第二日交付给郭的。
法院审理发现,郭于3月9日办理的房屋登报挂失,然而李丽的证词里却说,3月10日郭把房产证给她,两人交待的时间有明显差异,根据登报的时间,很明显李丽在说假话。而李丽申请出庭的证人刘小玲有作伪证的嫌疑。经过审理,刘小玲交待了事实,原来刘曾向郭借了两万块钱,一直未归还。为了让刘小玲作伪证,她亲自写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表明刘小玲所欠的款项已经全部清还,并将落款时间改为与郭的婚姻存续期间。与此同时,作为李丽的代理人张涛发现事有猫腻后,也中止了与李的代理关系。
(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虚假收条不具法律效力
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国剑表示,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在婚姻关系成立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而根据该案中的情况,当事人李丽出示的收条属于虚假收条,在没有任何实物,以及没有支付款项的情况下,逼迫郭品超所打下的收条,此情况下,该收条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