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李某在瓯海潘桥镇一市场内购买了一批酒类及饮料。这其中包括三箱葡萄酒。婚宴上,李某的朋友发现该三箱葡萄酒并非真正烟台产的“王朝”,而是其他厂家生产的包装酷似“王朝”牌的红葡萄酒。李某认为这让他很没“面子”。宴后,他找到出售葡萄酒的商店要求赔偿。
但双方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瓯海工商分局直属工商所应双方要求进行调解。工商人员查看了双方提供的实物样品后,发现该酒确实在外包装仿制知名品牌“王朝”牌葡萄酒,应当属于假冒商品。最后商店老板同意李某除不支付3箱葡萄酒的货款外,另向李某赔偿货款3倍的损失,即990元。
而李某认为,在自己的婚宴上出现这种情况,让自己脸上无光,商家应当为他挽回“面子”。因此,他提出商家应当向其赔偿20000元的“面子损失费”。但商家认为,由于李某在购酒时已经知道该酒比同类产品的价格低,而且在婚宴上仅喝了几瓶,并没给他的“面子”造成多大的损失,无法满足李某的要求。
由于双方对赔偿额的认识悬殊,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工商部门建议投诉方向法院提出诉讼。
工商部门指出,对于李某提出的“面子”损失费,即精神损失费,在《浙江省实施〈中华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精神损失往往难以定量,因此,对此产生的纠纷,双方最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