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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藏了50万 引发骚扰案中案
来源:新浪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7-07-09
关键词:[婚姻]  [家庭]  
半路夫妻又出问题,丈夫私存钱财留“后路”

  今年33岁的许仁清是湖南怀化市某厂的下岗工人。2001年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后,许仁清一个人生活。2002年8月,许仁清向朋友借款10万元,开了一家装饰材料店。开始生意还过得去,但由于同行竞争激烈,不久,许仁清不但没赚到钱反而赔了本。就在许仁清感叹时运不济时,一名叫吴丽芸的离异女子向他抛来了爱情的红绣球。

  时年25岁的吴丽芸原本也有个幸福的家,丈夫经营钢材生意。可没想到,发了财的丈夫竟在外养起了“小蜜”,不久就闹着与吴丽芸离婚。离婚时,他自愿补偿吴丽芸50万元。吴丽芸利用这笔钱在市区盘了家酒楼,由于经营有方,酒楼生意日渐红火。平时,许仁清经常到她的酒楼吃饭,有时来了客户也到那儿招待,一来二去,两人渐渐熟络起来。见许仁清不但高大英俊,而且为人踏实,得知他离婚后一直独身,吴丽芸心里不禁泛起了情爱的波澜。后来听说许仁清生意亏了本,要将店子卖掉外出打工,吴丽芸怕再也见不着他了,鼓足勇气向许仁清表白了自己的爱:“如果你不嫌弃,我们就共同打理这座酒楼吧。”思虑再三,许仁清决定留下来。他将装饰材料店便宜转让出去,然后与吴丽芸一起经营酒楼。不久两人喜结良缘。

  婚后,两人苦心经营,酒楼生意越来越红火。吴丽芸坚信“男人有钱就变坏”的信条,为了让许仁清忠于自己,紧握家庭的经济大权不放,店里的收入全由她一人掌管,有时许仁清想买包香烟还得低声下气地向她要钱。这让颇要面子的许仁清在亲朋好友面前抬不起头。渐渐地,两人为经济闹起了纠纷,感情也出现了裂痕。一个偶然的机会,许仁清与在怀化市打工的刘小兰相识了,两人好上了。

  自从与刘小兰有染后,许仁清决定在经济上与妻子分庭抗礼。但经济大权在妻子手里,自己怎样才能弄到钱呢?于是许仁清开始悄悄存起了私房钱。酒楼经常有一些客人签单,吴丽芸感到难以收回时,便不再过问这些账,于是许仁清想办法将钱收回后悄悄存起来。此外,许仁清去市场购物时,经常虚报进价,从中揩了不少油水。当达到一定数目后,他将钱放高利贷出去,又赚了一笔。为了存更多的钱,他甚至还在另一家酒楼里兼了一份临时工,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去那里干活,得到的薪水也一分不动地存起来。几年工夫,许仁清攒下的私房钱达到30万元之多。有了这笔钱,许仁清悄悄在市区黄金路段买了个门面,不久,他趁价格上涨时抛了出去,一下子又净赚了10多万元,这样,他的私房钱不断增值,达到近50万元。这一切,许仁清瞒得如铁桶一般。

  但许仁清与刘小兰的事还是没瞒过吴丽芸。见丈夫背叛了自己,吴丽芸感到非常痛苦,她没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偏执地认为:“许仁清是个忘恩负义的小人,当初要没有我,哪有他今天!”于是她大吵大闹,对许仁清又抓又打,试图以伤害丈夫的身体来挽回他出轨的心。谁知这样适得其反,2005年3月,许仁清向法院递交了离婚 诉状。开始吴丽芸不肯离婚,但后来她见许仁清是铁了心,于是提出:“离婚可以,但你不能带走一分钱的财产!”鉴于许仁清在感情上背叛了吴丽芸,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在许仁清这方,因此法院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对吴丽芸进行了照顾,许仁清几乎没有分到一分财产。让吴丽芸感到奇怪的是,许仁清对此竟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05年5月,许仁清与刘小兰结了婚。消息传到吴丽芸的耳朵里,她心里非常难受,多次闹到许仁清与刘小兰的住所,让他们不得不几次搬家。同年7月初,许仁清投资3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他在市区选中了一栋二层门面房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不仅交纳了两年的租金6万元,还将房子进行了装修。这样,许仁清偷存下来的私房钱也就所余不多了。

  许仁清成立贸易公司的消息不知是谁传给了吴丽芸。疑惑了这么久,这下吴丽芸总算开了窍:“酒楼的生意不算差,但总不知道钱到底跑到哪里去了,原来是让这丧尽天良的刮去了,难怪离婚时他对财产分割没提意见。”气愤难平的吴丽芸终于找到了报复的突破口。

  2005年7月28日上午,许仁清的贸易公司举行开业剪彩。就在鞭炮声响起,许仁清请来的社区领导进行剪彩的关键时刻,吴丽芸突然跑上前台,手持喇叭筒大声叫骂起来:“好你个忘恩负义的许仁清,你真不是东西,当初要没我吴丽芸,哪有你今天的人模狗样!你不但背着我存了这么多昧心的私房钱,还养了个小婊子丢人现眼!”顿时,现场炸了锅。急得满头大汗的许仁清苦苦哀求吴丽芸不要骂了,没想到他越求她,她越骂得有劲,直骂得大伙散场、她自己也声嘶力竭方才罢休。这次可把许仁清的脸丢尽了。

  有了这次后,吴丽芸三天两头到许仁清的公司里谩骂取闹。这样一来,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有次一位客户上门签单,就是受不了吴丽芸的骂声后一溜烟跑了,让许仁清失去了笔大生意。还有一次,一家外地客户的货开始发运,根据合同约定,此时许仁清就应该打款过去,但由于那天许仁清被吴丽芸堵在办公室不得脱身而耽误了付款时间,那位客户就将发出的货物重新运回,并将损失算在了许仁清身上。许仁清拒绝赔偿,客户于是将许仁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许仁清赔偿对方一大笔损失。打了几个月的官司,许仁清公司的业务每况愈下,声誉也急剧下降。为了挽回败局,许仁清上门恳求吴丽芸不要再谩骂了,吴丽芸提出:“不骂可以,可你要给我写一张字条,说明你在还没与我离婚期间,确实吞了一笔私房钱。”为了公司的前途,无奈之下,许仁清给吴丽芸写了上述内容的字条。

  2005年12月,虽然吴丽芸停止了对许仁清公司的骚扰,但此时许仁清的公司再也无法经营下去了。于是他决定将公司停业清算,经清算,短短5个月之内他就亏了10多万元。特别是他觉得租金交得冤,而且又对公司的楼房进行了装修。为了减少损失,他与房主商量退回部分租金及补偿装修费,被房主拒绝了。2006年3月13日,许仁清一怒之下将房主告上法庭。此案经审理,法院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原来房主在将楼房出租给许仁清前,准备将楼房以每年2.5万元钱租给他人,并收了1000元定金,但许仁清为了能租上这栋房子,与房主协商,自己愿意以每年3万元的价格连租两年,并且一次性付清租金。许仁清主动提出:“如果中途我不干了,这笔租金我不要了。”同时在装修时,许仁清也曾经向房东承诺过,不要房主任何补偿。鉴于以上原因,2006年5月4日,法院驳回了许仁清的诉讼请求。

  官司败了诉,许仁清心里一阵阵的痛,这钱是他辛辛苦苦攒下的私房钱,来之不易啊!就在许仁清接到法院判决书的第二天,吴丽芸不知从哪里听到他败诉消息,赶到他家里幸灾乐祸了一番。

 虽然投资失败了,但许仁清并没有灰心,他有经营酒楼的经验与人脉,看好了市区的一家酒楼,决定盘下来再搏一把。但他担心吴丽芸再来取闹,于是找到吴丽芸的亲友,让他们出面做工作,表示等酒楼生意好起来后,他愿意将私房钱的一半还给吴丽芸。其实吴丽芸不缺钱,她的真实想法并不是想向许仁清讨回那笔私房钱,而是要让许仁清处处碰壁将钱耗尽后,看刘小兰还跟不跟他,到时他不回到她身边才怪呢!因此,吴丽芸对亲友们说:“不还我的钱还想开酒楼,没门!不管今后他做什么,我都要闹他个天翻地覆。”此话传到许仁清耳朵里,他气得半天说不出话来。许仁清当然猜不透吴丽芸的真正目的,认为吴丽芸这是将他往死路上逼,于是决定反戈一击。

  2006年7月24日,许仁清一纸诉状将吴丽芸告上法庭。他在诉状上称:自己公司停业倒闭造成的亏损12万元,完全是因为吴丽芸到公司里来吵闹骚扰所致。由于吴丽芸的行为,使自己付出的租金与装修费也受到了损失。他请求法院判决吴丽芸赔偿他付出的租金、装修费、经济亏损共计15万元。

  吴丽芸万万没想到许仁清竟会告自己,连忙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许仁清公司的倒闭虽然不全是你的责任,但你的行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按照法律规定,你得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律师的帮助下,吴丽芸准备应诉。

  8月29日上午,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当许仁清宣读完起诉状后,出乎意料的是,吴丽芸当庭反诉许仁清偷存私房钱。 “许仁清与我结婚时,由于经营失败身无分文,婚后我和他在经营酒楼的过程中积蓄了一些钱财。但离婚时由于许仁清有过错,法院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只明确给他1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那么,许仁清开公司的本钱从哪里来的?这只能说明,在我与许仁清还没有离婚前,他就已经背着我偷偷存了一笔私房钱。离婚时许仁清对这笔私房钱进行了隐瞒,没有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请求这笔钱全部归我。”然后,吴丽芸将许仁清写给她的纸条,作为他承认偷存私房钱的事实证据,交给了法官。

  吴丽芸的反诉不但让许仁清瞠目结舌,同时也让法官犯难。虽然吴丽芸对自己屡次骚扰许仁清公司的侵权事实已经承认,依法应对许仁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但是,许仁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对这笔损失款拥有所有权。现在吴丽芸提出的反诉,恰恰证明了许仁清所损失的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依法分割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吴丽芸可以在离婚两年内因为财产进行起诉,因此吴丽芸的反诉依法成立。

  下午,两案合并开庭继续审理。由于许仁清在诉状中对自己公司成立所出的资金及亏损情况都已写明,当法官问他吴丽芸所诉是否属实时,许仁清无法抵赖,只得当庭承认背着吴丽芸存了私房钱并用此款开公司的事实。但许仁清提出:我与吴丽芸离婚时虽然自己有过错,但这笔私房钱与原来已经分割的共同财产不同,这笔钱有的是经过吴丽芸亲自去收但没有收回的陈年旧账,是自己想了很多办法才要回来的,自己付出了劳动;有的是自己在正常的休息时间,超负荷地干临时工所得的收入。最重要的是,我手里的50万元是以原来的私房钱进行放贷与买门面投资赚来的,这增值部分应该算作我的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在分割时要考虑我较多的份额。

  双方为这笔私房钱的归属争执得异常激烈。由于双方各怀目的,分歧较大,法庭无法主持调解,决定择期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许仁清起诉吴丽芸侵权赔偿案中,吴丽芸以泄私愤为目的,屡次干扰前夫许仁清公司的正常经营,致使许的公司无法经营而导致亏损,并造成许仁清所交纳的租金与装修费一并损失。虽然这些损失的造成不全是吴丽芸上门吵闹的侵权行为所致,但吴丽芸理应对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侵权行为的发生系因许仁清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所引起,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许仁清也要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更重要的是,该侵权案与吴丽芸诉许仁清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案有关联。共同财产分割案是侵权赔偿案的前提。这是因为,许仁清所占有的50万元私房钱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留存下来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谁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合法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许仁清认为私房钱的增值部分,由于自己付出了劳动代价就属于个人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于在两人离婚时许仁清对这笔私房钱进行了隐瞒,导致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对这笔共同财产遗漏而没有进行分割,所以要解决这次侵权纠纷,必须先对此笔私房钱进行合理分割。

  依照法律的规定,许仁清偷存私房钱,对共同财产进行隐瞒,在分割时,依法可以对许仁清少分或不分。但鉴于许仁清与吴丽芸婚姻的实际情况,加上许仁清所存的私房钱产生的方式有特殊之处,同时,在两人离婚时法院已对许仁清的过错责任进行了惩罚,对其他共同财产,许仁清并没有得到分配份额。因此在分割这笔财产时,可以考虑许仁清的份额与吴丽芸所享有的份额平等。

  2006年11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许仁清与吴丽芸各享有25万元;2.吴丽芸赔偿许仁清公司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3.支付方式:许仁清与吴丽芸的相互给付折抵后,由许仁清给付吴丽芸20万元。

 法律评析

  结婚表明一个新经济共同体的产生,而离婚则宣告经济共同体的解散。离婚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惩戒不当得利的一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夫妻一方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提起离婚时知悉另一方有故意隐藏、转移、损毁等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依法及时向法院申请进行诉讼保全,这样能有效地防止共同财产的损失,也有利于日后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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