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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非赠与 不成婚姻须退还
来源:中国妇女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7-07-12
关键词:[结婚]  [彩礼]  [婚姻]  

■案例:
    小虹姑娘与小黄一同从家乡考到北京上大学,青梅竹马加上学业将成,二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准备工作后结婚。今年春节,小黄的妈妈特意到小虹家看望,塞给小虹1万元钱,嘱咐小虹买些自己喜欢的东西。没料到,才过3个多月,小黄提出与小虹分手。接着,小黄的妈妈开始向小虹家索要那1万元彩礼。气头上的小虹自然拒绝了这个要求。私下协商不成,两家人找司法调解,调解不成又上了法院。
    小黄的妈妈向法庭陈述,这1万元彩礼是儿子和小虹结婚的订金,既然俩人不能成婚,结婚的订金就该退回来。这句话让小虹十分恼火,她当场反驳,结婚不是订购商品,订金一说纯属无稽之谈。她认为,这1万元钱不是自己主动要的,是小黄的妈妈自愿给的,其性质是赠与。送出去的东西就是别人的,不能随随便便要回去。更何况自己和小黄分手,是小黄主动先提出来的,为此,自己受到很大的身心伤害,对方应给予感情上的补偿并表示歉意才行,没有任何理由索取原来的赠与款。但法院的判决与小虹的看法完全相反,支持了小黄家的请求。

■律师:
    小黄的妈妈基于儿子与小虹的恋爱关系,才向小虹赠送1万元礼金,这笔钱符合彩礼性质。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的儿子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立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全额返还。本案中,小虹与小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黄的妈妈要求小虹退还彩礼的请求,是符合这个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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