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4日,登封市农民王自伟、张书锋伙同王书芳(另案处理)等人,以准备组织青年到西安举行旅游结婚为名,将西安“某新婚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的任某、惠某骗至登封市,然后以鉴定合同为由,让其请客吃饭、购买礼物,诈骗物品共计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自伟、张书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接受财刑处罚,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