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一天,新娘外出不归。8月9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判决准许原告杜强与被告郭美丽离婚,被告郭美丽酌情返还原告杜强彩礼款6000元。
2006年10月,杜强与郭美丽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定亲后,杜家经介绍人之手,给付女方彩礼9200元,并定于当年腊月16日举行婚礼。婚礼前一天,郭美丽去柏庄美容店洗面,她打电话让杜强去店里接她,并送她回家。当时由于杜强很忙,没有前去接,郭美丽非常不满。当天郭美丽没有回家,郭美丽的父母让杜去找,但直到次日凌晨也没有找到,致使婚礼未能办成。今年6月29日,杜强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郭美丽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但未共同生活,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