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何先生介绍,他和女友打算9月中旬举行婚礼,经过朋友介绍,他提前三个月预订了婚宴。何先生第二天就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协议,确定了路线,并预付了1000元费用,通知了亲戚朋友婚宴地点。
7月中旬,何先生突然接到酒店打来的电话说,因为酒店要缩小餐饮服务范围,酒店不能在9月中旬为他提供服务了,让他领取500元订金后另找地方。
何先生说,他向酒店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要么给他另找一个地方,要么给他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经过协商,酒店同意给何先生另找一家酒店,可这家酒店的婚宴价格单远远高出以前的订单,何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无果后,何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工商部门。
根据《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红山工商所消保室工作人员对此事作了调解,经双方协商将菜品作了调整后,酒店同意以原先约定的价格为何先生提供婚宴服务。
红山工商所工作人员提醒打算预订婚宴的新人,在选择婚宴酒店前,应对各家酒店的业态与经营状况作出判断,还可以在酒店中先期消费尝试。交订金时应约定违约责任,保留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