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五六月间,被告人江苏省江浦县无业人员赵华年与被害人杜芳(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并买房同居,商定于2007年1月28日结婚。今年1月12日,赵华年与杜芳在住处因一盒茶叶去向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杜芳将赵华年脸部、胸部抓伤,项链拽断,赵华年遂到客厅拿了一根摩托车刹车线绕在杜芳的脖子上,用右膝抵着杜芳右后肩用力勒,直致其死亡。随后,赵华年将床头柜里杜芳的存折、银行卡及身份证、3美元、300余元人民币拿走,离开现场。1月15日晚,赵华年返回现场,将杜芳的尸体装入一个布套内,搬运到事先开来的一辆车牌号为“苏ADK035”轿车的后备厢中。1月16日晚,赵华年开车沿合宁高速公路来到全椒县大墅镇,将杜芳的尸体扔在226省道大墅至古河2公里附近的公路边,后逃离。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赵华年在作案后,于1月13日用杜芳的信用卡和存折在江浦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别提取现金15万元和39999元。1月16日,他将此款用其父亲赵某的身份证存入浦口区信用社,将存单交给其父亲保管。其间,被告人赵华年又用被害人的交通银行卡在商场刷卡购物,用去人民币1760余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赵华年目无国法,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后又另起歹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19万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其犯罪动机属临时起意杀人,与其他同类犯罪相比,有一定区别,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