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婚房 >> 正文
婚房产权登记的几种方式及法律后果
来源:搜房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7-09-10
关键词:[婚房]  [房屋产权登记]  

“要结婚,先买房”,这一直是嘉兴人的传统观念。青年男女一旦“爱到深处”,往往就顺理成章地开始筹划起买婚房的事情。对于目前大多数要结婚的年轻人来说,由于事业刚刚起步,经济拮据,所以最流行的做法就是“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贷款”。然而,等到真正看中了房子,要签订购房合同了,“房屋产权登记到底写哪几个人的名字”往往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通常这些恋人还未登记结婚,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甚至恋人之间就会产生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写“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她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小夫妻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2、写“父母”的名字。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3、写“男方和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很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4、写“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很多人认为,与其这么麻烦,不如把所有的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5、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的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对于以上种种产权登记的方案,并不存在正确与错误的问题,只是不同的方案必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笔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解释,简述一下上述产权登记的方案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1、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的话,虽然“准婚房”还是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法院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2、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3、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和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男方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男方和父母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和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和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4、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四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结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的权利。

5、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准婚房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还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除了充分了解各种方案的法律后果外,还应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保存好各种白纸黑字的凭证,尽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

相关新闻
6久久结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久久结婚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久久结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久久结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3、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或本网站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本网站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的内容或链接。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电话:021-61023899
热门搜索关键字
商家分类
所有城市:
全国站 北京 天津 石家庄 太原 呼和浩特 沈阳 大连 长春 哈尔滨 上海 南京 苏州 杭州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青岛 重庆 成都 贵阳 昆明 拉萨 西安 兰州 西宁 银川 乌鲁木齐 广州 深圳 郑州 武汉 长沙 南宁 海南 香港 澳门 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