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喜闹喜,越闹越喜”,但大喜之日,闹出意外甚至闹上法庭,就有点出格了。9月6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7年7月16日,是徐某与孙某的大喜之日。上午11时许,一对新人在其村后公路南侧下车后,即遭到婚礼参加人员的围困推搡。此时,王某驾驶拖拉机由东向
西行驶,为绕开前方靠右侧停放的车辆而驶入逆道,将新郎徐某撞倒,王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30余米后,弃车离开现场。徐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所受人身伤害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婚礼参加人员推搡戏闹而致交通事故,因无法明确具体的推搡人而导致无法判令其责任承担,徐某对此也放弃诉讼请求。被告王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反而弃车离开现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