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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闪电再婚 要求重分财产被驳回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7-09-13
关键词:[离婚]  [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  
  66岁的戴某和49岁的滕某在一起磕磕碰碰生活了21年,去年9月,两人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不料离婚后才半个多月,滕某又与他人再婚,戴某感觉受了欺骗,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因为先前的离婚协议是他自愿签订的,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戴某是南宁市某工厂的退休职工。1985年,45岁的他带着与前妻生的两女一儿,与27岁的滕某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1993年6月离婚,同年12月底又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未好转。

  2006年,滕某再次提出离婚,两人遂于当年9月6日达成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房子归滕某所有,滕某一次性向戴某补偿3.8万元;冰箱、酒柜、戴某的退休金归戴某所有。随后,两人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戴某为滕某办理了房屋更名手续,滕某自愿多给了戴某1000元钱。

  不料没过几天,戴某得知,滕某从一男子处拿钱支付其房款。半个多月后,戴某又获悉,滕某已与该男子登记结婚。他感受了欺骗,觉得滕某急着和他离婚是早有预谋,滕某早已跟别的男人谈婚论嫁,连付给他的房款都是别的男人支付的,这明显是欺骗他。由此他认为之前的离婚协议签得不公平,应该撤销。

  今年5月,戴某将滕某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他要求滕某再给他2.1万元的房屋补偿款,还称原先买房子时,他曾向他的女儿借过4万元钱,滕某应该承担一半。此外,有一些家用电器当时没有分割,他想要其中的洗衣机和冰箱。滕某不承认欺骗戴某,她说她是因为无法忍受戴某赌博才提出离婚的。她同意把洗衣机和冰箱给戴某,但称4万元的债务是子虚乌有。

  当初买房时戴某有没有向女儿借过钱?戴某举出了证人证言和借条、收条等证据。但法院查明,这套房子是戴某向工厂买的成本房,总共才值2万余元,戴某一次性向女儿借4万元不合常理。另外,戴某女儿证言中的借款日期和收条上的不一致,其他人也只是听戴某说有这回事,并没有亲见,这笔债务无法认定。

  9月11日,西乡塘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戴某和滕某的离婚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双方也已经分别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戴某见滕某再婚快便称受胁迫和欺诈,没有法律依据。戴某想要洗衣机和冰箱,滕某也愿意给,法院予以认定;戴某的其他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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