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9月14日电(记者 郑良)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福州一婚纱摄影楼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将他人摄影作品用于营业宣传,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4年,陈某完成摄影作品《花季2004》《花季2005》创作,并于2005年9月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成都某广告艺术建设公司。
去年12月,该广告艺术建设公司发现上述登记作品中有3幅摄影作品被福州一婚纱摄影楼擅自用于营业宣传的牟利活动。今年2月,经该广告艺术建设公司申请,福州市公证处人员来到该摄影楼,对该店入口上方店名招牌、外墙广告牌、店内摆设悬挂的照片进行拍照取证。随后,该广告艺术建设公司对该摄影楼经营者郑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