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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帮朋友婚宴埋单却惹上官司
来源: 江门日报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7-09-15
关键词:[婚宴]  


  ■酒店起诉:婚宴仍有余款未结清
  ■律师:被告与酒店不存在合同关系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酒店起诉消费者案件。酒店认为被告甄先生欠酒店婚宴费余款1.8万元尚未结清,而被告则称,当天结婚的并不是自己,自己只是替朋友埋单……

  ■ 双方陈述

  酒店: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

  原告是江门市一家著名酒店,该酒店称2005年12月30日,市民甄先生向酒店预定2006年1月8日在该酒店的中餐厅举行婚宴。当时预定酒席18桌,每桌2118元。婚宴当天实际到场人数为17桌,共计消费3.6006万元,但甄先生只支付了1.8003万元,也就是只给了一半钱,还有一半的余款虽经酒店多次催促,仍未付清。

  该酒店认为,甄先生的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酒店要求法院判令甄先生向酒店支付所拖欠的婚宴款1.8003元,并支付利息1996元。

  律师:被告与酒店不存在合同关系

  9月12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庭,而是委托律师参加了庭审。

  在法庭上,被告委托律师答辩称,2005年12月30日,向酒店预订酒席的人是黄先生及其家人,而不是被告甄先生。婚宴的名称为黄、朱联姻,举行当天甄先生只不过是作为黄先生的朋友去参加这场婚礼。当婚宴结束后,黄先生家人与酒店结算支付酒席款。由于黄先生的家人大都居住在国外,所以当时他们所带的全部都是外币,而酒店则要求用人民币结算。黄先生的家人找到了甄先生,请他帮忙。于是甄先生用自己所在公司持有的消费记账卡,以挂账消费的方式向酒店支付了扣除3000元订金外的1.5003万元余款,并在账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黄先生的家人在几天后向甄先生的公司返还了这笔钱。

  被告方委托律师认为,甄先生与酒店之间根本不存在饮食服务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酒店的起诉。

  ■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酒店余款?

  在法庭的质证和自由辩论阶段,是否拖欠酒店余款成为了法庭争议的焦点。

  酒店方向法庭提交了收据、宴会通知单、中餐入厨大菜单和消费账单等证据。酒店方指出,宴会通知单上已写明预到人数:18席,实到人数:17席,宴会价目:2118元/席,按照这一价格计算当天酒店的全部费用为3.6006万元,而收据和消费账单等证据则可证明当天消费者仅仅支付了其中的一半。

  被告方律师则指出,宴会通知单上并无黄先生、黄先生家人或甄先生的签字,也就是说,该证据上面没有任何消费者的签字,签字的都是该酒店的员工和相关负责人。酒店方随时都可以制作出这样的宴会通知单,所以该通知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方提供的写有甄先生签名的消费账单则恰恰可以证明消费者并不欠酒店的余款。在消费账单上写明,消费项目为:大菜单;数量:17;单价:1059元;总金额:1.8003万元。同时,双方对消费者已经付款1.8003万元这一情况均无异议。所以,消费方并不欠酒店的任何余款。同时,从酒店的提供的证据上都写明是“黄、朱联姻”,这也证明甄先生当天并没有与酒店之间签订饮食合同。

  ■ 证人证词

  “要告就告我,与我朋友无关”

  在庭审期间,酒店方指出在酒店预定酒席的是甄先生,结账的也是甄先生,所以不论是谁结婚,甄先生都与酒店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所以酒店才将甄先生告上法庭。被告方在法庭上请到了两名证人,其中一名就是当天婚礼的新郎黄先生。

  在法庭上当黄先生谈到自己的婚礼时则表现得十分气愤,他说,当天酒店所提供的菜肴货不对版,来参加酒席的朋友都怨声载道。现在酒店又将自己的朋友告上法庭,他实在不能理解。他说,酒店要告也应该告自己,与自己的朋友无关。

  法庭表示,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不再进行调解,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本报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穆非)

  律师与黄先生的对话

  被告方律师(下简称“被”):你结婚没有?

  黄先生(下简称“黄”):已结婚。

  被:你是何时举行婚礼的?

  黄:2006年1月8日。

  被:你结婚时摆酒席没有?

  黄:摆了。

  被:你结婚时酒席是在什么地方摆的?

  黄:在原告方酒店。

  被:你认识甄先生吗?

  黄:认识。

  被:你结婚时请甄先生去吃你的喜酒没有?

  黄:去了。

  原告方委托律师(下简称“原”):是谁为你预定的酒席?

  黄:是我嫂子。

  原:是谁与酒店讲价的?

  黄:也是我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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