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调整生育政策 取消再生育4年间隔
修改计生条例是要应对人口“四大高峰” 不影响全省低生育水平
“今后,符合条件生二胎,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昨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委员们审议。本次修改中,有两点格外引人注目。
取消间隔期 自己决定再生育时间
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23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这一规定,给予了只生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机会,也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出生率过度增长。
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这一条款。
“随着婚育年龄的普遍推迟,再生育间隔期加重了大龄女青年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自身和子女身体的影响。”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章文彪解释说,取消再生育的间隔期,可以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行选择是否或者何时再生育,既有利于维护育龄妇女及子女身体健康,也有利于预防解决人口结构性矛盾,促进我省的经济、社会与人口协调发展。
只要满法定婚龄 未婚生育可酌情处理
据统计,目前全省违法生育人数中,有30%左右属于生育间隔不到和已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致的程序性违法生育。这些违法生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超生”。
为此,从以人为本角度考虑,草案调整了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行为的法律责任。
即这些未婚男女已到正常婚育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婚先育,尽管不利于有效地实施计划生育,但只要在6个月内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对社会不造成危害,因此,草案规定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对于自生育后6个月内仍未能补办结婚登记的,也降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作出这样的规定,既能满足育龄青年的婚育意愿,也减轻了这些人的经济负担,使条例的规定更加人性化。山东、辽宁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调整生育政策 不会增加人口总量
为什么要修改计生条例?
据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表明,未来几十年我省人口将先后迎来劳动年龄人口、省外流入人口、总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未来人口发展将面临日益严重的结构性矛盾:一是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与劳动年龄人口持续下降期并存,劳动年龄人口比例的谷底与老年人口比例波峰重合,社会养老负担日益严重;二是劳动年龄人口绝对量的下降和高龄化,导致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所有这些实际情况,迫切需要浙江通过调整生育政策加以引导,化解矛盾。
章文彪表示,调整生育政策,不会影响浙江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根据测算,计生条例调整后,可能在“十一五”期间提前出生二孩17.7万人,但不会增加人口总量,我省总和生育率仍将保持在1.5左右,符合国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