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李某与本市一婚纱摄影店达成拍摄婚纱照、结婚当天盘头、化妆、录像并制作VCD等口头协议。李某举行结婚仪式之后,从摄影店取回的VCD光碟,在家观看时发现漏录了结婚仪式上敬拜祖母时的场景,很为恼火,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纱摄影店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已录制了李某结婚典礼的主要场面,结婚仪式的内容并未漏录,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整个服务过程并无明显不当行为,所以没有支持李某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