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4日是遂川青年李明的大喜日子,李明父子请同村的农用车车主李龙开车帮忙娶亲,并承诺补偿李龙汽油钱。此外,李明还请了一辆车,就这样,迎亲的车队出发了。
当日下午5时许,李明的婚车载着新娘高高兴兴地往家里赶,正当行驶到丰禄村路段时,一群牛正在车子前方慢慢地踱着步子。李龙开着车子向左避让准备绕过牛群,不料撞倒走在牛群后面的李德,这让大家感到惊慌失措。
随后,众人将李德送往当地的医院抢救,并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6天后,交警部门才接到李德家属的报案,但因现场被破坏,交警没有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经司法鉴定,李德的胸部和右肩部两处均为九级伤残,李德要求李龙和新郎官李明赔偿全部损失,未果后将两人告上法庭。
遂川县人民法院认为,李龙无照驾驶无牌农用车上路逆道行驶且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德横穿道路时没有注意往来车辆,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所以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要求李龙、李明两人各赔偿李德经济损失21500元和7816元,其余损失由李德自己负责。
律师说法:在对李龙和李明的责任认定上,李龙为李明迎亲无偿提供劳务,双方是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李龙在迎亲途中存在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李明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