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新婚不久的李某夫妇与北京青年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决 定前往泰国旅游。10月18日,二人在机场将护照交由旅行社导游保管后,随团登上赴泰班机。班机抵泰后,导游发现李某的护照中签证页缺失,导致其无法入境。不久,李某被泰国警方拘留。次日,经有关部门交涉,李某虽被释放,但被遣送回国。回国后,李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并赔偿二人的精神损失。
一审败诉后,旅行社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系新婚,“蜜月之旅”对二人的一生具有特殊意义。这种特定时间、特定意义的利益是无法挽回的,所导致的精神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同时考虑到李某因被泰国当局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人格利益损失等因素,北京青年旅行社应适当赔偿李某的精神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