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郯城县人。今年2月11日,因朋友许某结婚,李某应邀前往祝贺并与他人一起喝喜酒。席间新郎、新娘敬酒,李某也被劝饮。本桌酒席散后,李某因遇到熟人又参与到周某、杨某、王某、周某某等在座的酒桌上共饮,新郎、新娘敬酒时,李某又被敬酒。
酒宴散后,新郎许某安排他人开车顺路将李某捎至县城某路口,李某要求下车。晚上6时许,李某被发现躺在自己店铺的床上,嘴边有呕吐物,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饮酒过量在意识不清情况下,胃内容物返流引起窒息死亡。
后李某家人多次找许某和第二次同桌宴饮者协调赔偿未果,于5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10万元。
法院认为,许某结婚向客人敬酒本身并无不当,但因其两次向李某敬酒加剧了李某的醉意,故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5%的责任;周某、杨某、王某、周某某与李某一起喝喜酒,本身并无过错,也没有恶意劝酒行为,但李某与他们一起喝酒过量死亡,应分别承担0.5%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致死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