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女士诉称:2007年1月2日,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第二个月(2007年2月6日),两人便登记结婚。但仓促结婚不久,2007年春节期间,邹某发现丈夫陈某的言行举止不正常,且在住处发现有关于精神疾病方面的药物。邹某多方打听,才知道陈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
随后,陈某的家人将其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数月不见邹某。2007年4月19日,邹某才知道陈某病情恶化,在粤北某医院住院,遂请求法院判令婚姻无效。
韶关武江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被告陈某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分裂性精神病),并未治愈,遂宣告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