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结婚后,我们都是再婚,双方各有一子女。丈夫的单位根据我们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分配给丈夫一套三居室,并在后来以成本价卖给丈夫。
现在此房登记在丈夫名下,我们正在打离婚官司,丈夫坚持认为他名下房屋为他个人所有。请问这房真的只能归丈夫个人所有吗?
程屹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丈夫名下的房屋虽然是他承租的单位的房子,但是后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买了下来,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为你与丈夫双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