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0岁的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农民张某某与覃某某是朋友关系,二人于今年6月9日中午到那梭镇一酒家参加亲友覃某的婚宴。至下午3时许,张某某与覃某某喝得均有醉意,覃某某向坐在邻桌的张某某敬酒,二人连喝两杯白酒后,张某某不再接受敬酒。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用酒瓶、折叠椅进行打斗。在打斗中,张某某用啤酒瓶击打覃某某额头,啤酒瓶碎片散落地上,覃某某被打跌在地,鲜血直流。张某某继续用脚踢打覃某某,造成其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覃某某受伤后被送到卫生院抢救治疗,用去医药费2693元。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给覃某某各项损失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