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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蒙娜丽莎”获赔300余万
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7-11-30
关键词:[影楼]  [婚纱]  [蒙娜丽莎]  

     备受兰州市民关注的蒙娜丽莎婚纱影楼火灾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兰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影楼281万余元的终审判决,加上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已支付的20万元赔偿费,蒙娜丽莎婚纱影楼一共获得了301万余元赔偿费。

    影楼向保险公司索赔358万

  2005年5月27日,兰州实盈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摄影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就摄影公司旗下的蒙娜丽莎婚纱影楼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其中就包括火灾在内的综合险,保险标的为378万,其中固定资产127万元、装修185万元、服饰66万元,保险期为一年。

  2005年11月17日晚,蒙娜丽莎影楼因电线接头打火引发了特大火灾,影楼向消防部门上报,总共损失财产达390万余元,而消防部门经估算折旧和核定,确定蒙娜丽莎婚纱影楼的损失为281万余元。其后,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20万元的赔款,而其余的赔款也因双方在损失数额上存在争议一直未付。

  一审:保险公司提起反诉

  2006年9月1日,摄影公司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58万元损失费。而保险公司以摄影公司不仅夸大了损失费用,且影楼在投保时也隐瞒了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事实等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并驳回摄影公司的诉讼请求。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保险公司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摄影公司共计335万余元(包括已支付的20万元)赔偿费。宣判之后,摄影公司及甘肃分公司表示不服,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以消防部门的认定为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询问做如实的不作假的客观陈述,保险人还应对询问做详细的笔录。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影楼连续投保两年,均没有做过笔录,也就无法证明后者存在隐瞒情形。同时,鉴于消防部门是权威的行政机关,其出具的损失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所以应按照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即281万余元为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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