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策划的蜜月旅行突然被通知取消,程先生夫妇为此将中旅总社诉至法院索赔4万余元。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程先生与高女士选定的是“澳、新12日游”,约定出境时间是9月24日。“我请了7天婚假,结果什么也没干成。”程先生开庭前表示,他在被通知取消蜜月游的时候,中旅总社没有说明原因。而至于当初的个人材料,程先生说都是按照中旅总社的要求填写的。
中旅总社答辩表示,原告参团时所填写的资料隐瞒了职业和收入情况,加大了旅行社的风险,涉嫌欺诈,因此他们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此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表示,一般来讲,旅游合同违约只涉及经济层面的赔偿,并不涉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但是,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邱宝昌律师认为,蜜月旅游虽然不是物品,但同样具有唯一、永久纪念和不可复得的意义,如果由于旅行社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