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的一天,邳州市某镇居民于某夫妇给儿子办婚宴,邀请邻居余某前来帮忙洗碗。中午吃饭时,余某喝了些酒,后来不小心掉进了备用洗碗的热水锅里烫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余某将于某夫妇及其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是在于某夫妇给儿子办婚宴时从事帮工活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因此于某夫妇及其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余某系中午饮酒后跌入热锅的,自己也应承担40%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