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者是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该方个人偿还。
法院认为,吴某为操办婚事欠下的债务,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而属于吴某婚前个人欠下的债务,应由吴某个人偿还。
12月14日,秀洲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蔡某与吴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双方离婚,为操办婚事而欠下的3万元债务由吴某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