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7年,为规避相关部门检查竟花30元钱买来假结婚证。妻子获悉后起诉离婚,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日前,忠县法院判决这名花心丈夫违反忠诚义务,赔偿妻子4000元精神损失。
忠县法院审理查明,熊某家住该县黄金镇,1993年1月经人介绍与同镇青年张某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1994年熊到广东打工,妻子张某随后也去了深圳打工。由于长期的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日渐紧张,并不断产生矛盾。期间,熊某便与同在广东打工的外地女子邓某相识并同居。为了规避相关部门检查,1999年10月熊某花30元钱与邓某办了一张假结婚证,随后堂而皇之地过起夫妻生活。
2004年张某无意中发现丈夫已与邓某同居并办了结婚证。在妻子的再三追问下,熊某坦承自己花30元请人办了一张假结婚证。双方为此发生多次纠纷,并协商离婚未果。
2007年11月,熊某回到了忠县,一张诉状递交到该县法院第三人民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庭审中,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争议协商妥当,但妻子认为丈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坚持要熊某赔偿其精神损失2.4万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花钱办假结婚证是为了方便与他人同居,并规避相关部门检查。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定义务。熊某的行为明显违法,由于其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张某主张精神赔偿的要求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要求索赔2.4万元明显过高。1月3日,该院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结合该案实际,判决熊某赔偿张某4000元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