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家住湖北的郑红欲嫁六安青年徐兵,因其未到法定婚龄,郑便拿来姐姐郑丹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当地村委会所开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和徐兵共同到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6月,常年在外打工的姐姐发现妹妹的结婚证上竟然写着自己名字,一气之下,以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皖六金民婚字第2635号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民政局作为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具有婚姻登记的职权。由于本案中妹妹郑红使用了姐姐郑丹的身份证及其婚姻状况证明等,导致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主体错误,属实体审查有误,故依法撤销了该起婚姻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