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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偷卖婚房恋人反目成仇
来源:东北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8-01-07
关键词:[婚房]  [恋人]  [结婚]  
      冯涛和刘静都是大龄青年,2006年初,两人经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冯涛出资购买了一处40平方米的住宅楼,准备结婚用。由于购房时资金紧张,冯涛从中介所借款1万元,并以房照作为抵押。而后冯涛便到外地施工,因中介所催要借款,刘静偿还了1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时将该房屋手续取走。冯涛明确表示,一定把钱还给刘静。

  去年1月份和3月份,冯涛先后两次共汇给刘静15000元钱,除去欠款,其余用作买结婚用品。可是今年4月份,刘静突然提出要跟冯涛分手,冯涛几经劝说也没能挽留女友的心。二人分手后,冯涛多次打电话联系刘静处理房产事宜,而刘静总是避而不见。后来,冯涛发现自己买的房子竟住进了陌生人。几经调查冯涛终于了解到,原来,早在去年2月份,刘静已经把房子以高价卖给了钟玲,并且钟玲已经将房屋手续更名为自己的名下。得知此情况后,冯涛一怒之下将昔日的恋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静辩称在购房款中自己出资3万元,并且冯涛已将该房赠与给了自己,但是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而冯涛对此也不认可。近日,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涛有证据证实该房屋是本人购买及全部交纳了购房款,被告刘静在冯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他人,侵犯了冯涛的合法权益,所以刘静应将购房款全部返还给刘涛。(本案中人物均系化名)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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