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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父亲与护工结婚女儿不知情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梁志明  日期:2008-01-14
关键词:[结婚]  [婚姻登记]  [司法鉴定]  
    方小姐在处理父亲遗产时发现,曾患精神疾病的他生前与护工结婚。方小姐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父亲的这次婚姻无效。近日,法院驳回她的诉请。

  2006年10月,方小姐父母离婚。离婚诉讼期间,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方小姐父亲作精神状态鉴定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结论为方先生患情感性精神病,边缘智力,处于维持治疗中,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方父身体不好,护工高某一直照顾他生活。离婚后,方父与高某结婚。之前,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方父作出诊断意见书:曾患情感性精神障碍,目前病情稳定。去年2月,方父因肝硬化去世。方小姐在处理父亲留下的房产时才发现父亲与高某结婚。

  方小姐认为,父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精神疾病且长期未能治愈,属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请求判决确认高某与父亲的婚姻登记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精神类疾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且登记结婚时仍在发病期间。方先生所患的是情感性障碍型精神病,不属重型精神疾病。另据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方先生在登记时病情稳定。因此,方小姐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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