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3年9月应聘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化工公司销售部任业务员。张某对工作尽职尽责,经常在外出差催要货款。2004年,张某准备与王某结婚,在银川市看中一套商品房,预交了购房定金。然而虽经多方筹资,但离凑够首期付款相去甚远。2004年10月初,该公司派张某到山东催要货款,张某便打起了这笔货款的主意。临行前,他先后在惠农区的两家商业银行办理了个人银联卡。到业务单位后,张某便指定两家购货单位将公司应收货款中的7万元和5.2万元分别存入自己的银联卡内,并对公司慌称说没要到货款。
由于该公司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相关人员找张某核对此事,于是他陆续用这些钱交了新房的首期付款,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用余款操办了婚礼,小两口过起了美满的日子。时至2006年9月底,该公司核对以前的业务时发现,2004年10月,山东省的购货方已按合同约定,当年向代表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付清了全部货款。此时,张某早已离职而去。该公司联系不上张某,随即向惠农区公安分局报案。案发后,张某追悔莫及,退赔赃款1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