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旋转门夹脚股骨骨折
昨天上午9点多,周先生架着双拐出现在新城区法院的法庭上。据周先生介绍,去年9月28日11时许,他到位于解放路的西安陇海大酒店去参加一个同事儿子的婚礼。当走进该酒店旋转门时,他的左脚皮鞋突然被卡在旋转门下方的皮条下,任凭他使劲往外拉也无济于事,旋转门继续旋转时将他带倒摔到地上,致使他右股骨骨折。事发后,周先生被朋友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3天,并从去年10月1日出院后,在一骨科诊所做中医保守治疗至今。他说,为此他已花去医疗费用近万元。事发后,酒店一方曾派人到医院探望过他,但对损害赔偿问题只字未提。因此,周先生一纸诉状将陇海大酒店告上法庭,希望法庭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5万元。周先生强调,当时大厅里等候参加婚礼的人都能给他作证。
被告:抢入致伤非酒店责任
陇海大酒店则辩称,他们的旋转门设计合理、运转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他们在旋转门上均贴有“请勿拥挤、顺序通过”的明确警示标语,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他们认为,周先生所说“左脚皮鞋被夹在旋转门的皮条下,使劲拉也无济于事”,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酒店的旋转门是从左向右旋转的,根据人的生理习惯,进入旋转门时按旋转方向是先迈右脚的。所以,即便如周先生所说,鞋被卡住,也应该右脚的皮鞋而不是左脚的。他们认为,周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自然人,对分辨事物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在明知旋转门即将关闭时慌忙抢入,导致身体失去平衡造成摔伤,是由于自身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原因所致。对此,西安陇海大酒店没有义务承担责任,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昨天上午约11点半,在经过2个多小时的法庭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后,因原告一方尚未提供残疾赔偿鉴定等相关证据,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