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俊与未婚妻定于2007年11月7日举行婚礼,提前一个月与东营某婚庆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提供“婚庆一条龙”服务。协议约定,婚礼当天由婚庆公司将6辆奥迪车开至女方家,并提供录像、新娘盘头、化妆等服务项目,李华俊向该公司支付租金1680元。但到婚礼当天,该婚庆公司却“掉了链子”,车辆不仅晚点,在录像时,录像机还出现了故障,导致“闹洞房”等重要场景未能录像保存。据此,李华俊将该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诉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夫妻双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婚庆服务合同内容具有特殊性,被告的履约行为与原告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