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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婚宴不同楼层价不同 法院:需支付多余餐费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8-02-15
关键词:[婚宴]  [酒席]  [酒店]  
     蒋女士为女儿在酒店操办婚宴,预订了15桌酒席。期间,酒席地点及酒席价格双方协商作了变更。餐后,蒋女士仅支付了每桌1388元的餐费,余款未付,被酒店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蒋女士应支付南汇某大酒店餐费3000元。

  2007年7月23日,蒋女士至南汇某大酒店为女儿预订婚宴酒席,地点放在酒店二楼餐厅,酒席价格为每桌1388元,并支付了定金5000元,酒店提供了每桌1388元的菜单。之后,蒋女士又至该酒店,确认女儿的婚宴酒席为15桌,但地点要求放在酒店三楼餐厅,酒店提出酒席放三楼餐厅的话,每桌酒席价格为1588元,蒋女士表示同意,并在就餐预订单上签字确认,当天酒店亦提供了每桌1588元的菜单。

  同年9月8日,酒店为蒋女士女儿的婚宴按约提供了餐饮服务。用餐后,蒋女士以酒店提供的酒席每桌1388元的菜单与每 桌1588元的菜单一致为由,仅支付了每桌1388元的餐费。同年11月,南汇某大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蒋女士按约立即支付余下餐费3000元。

  庭审中,蒋女士辩称,当时其以为每桌1588元的话,菜的质量会上去,故表示同意。而在婚宴用餐后,发现酒店提供酒席的菜式与每桌1388元的标准一样,当时就向酒店提出只愿意以每桌1388元的价格支付餐费,但酒店不同意。现其已按每桌1388元的价格支付了餐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汇某大酒店与蒋女士之间的饮食服务合同依法成立。蒋女士认为酒店实际提供的菜式与每桌1388元菜单的菜式相同,故要求以每桌1388元的价格支付餐费。而蒋女士在就餐预订单上签名,并收到了酒店提供的每桌1588元的菜单,就表示其对酒店提出的地点及酒席价格的变更予以认可。现酒店完全按照就餐预订单的约定,为蒋女士提供餐饮服务,故蒋女士理应按确认的每桌1588元价格,支付酒店相应的餐费余额。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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