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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婚礼不付费 新婚夫妇成被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倩  日期:2008-02-19
关键词:[婚礼]  [新婚夫妇]  [婚礼服务合同]  
    由于办完婚礼仪式后拒付部分服务费,近日,北京鑫敏蝶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将于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二人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服务费用总额为6万元整。2007年12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取消摄像服务,其单项价格为8400元,并约定,被告方在婚礼结束后支付服务费尾款2.44万元。2008年1月6日,被告二人在北京市首都大酒店举行婚礼,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二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应付款项,并承担单方解除部分合同服务内容的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被告单方于婚礼仪式14日前取消具体服务项目,应当向原告支付该项目服务费的30%,即2520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2.69万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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