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生意人石先生的老乡李某找到他,说是自己做生意急需要资金周转,张口就问他借8.7万元。石先生碍于情面,加上他知道李某的“妻子”章某开了一家超市,收入估计很不错,肯定有还款能力的,于是就当场借给李某8.7万元,李某也当场写下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后等资金周转过来就归还这笔钱。
可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石先生虽然多次催讨,可李某不是避而不见,就是声称自己没有钱。石先生还听说,在2006年10月份,李某和章某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这下子石先生急了,又追讨了一段时间以后,他再也忍不住了,一纸诉状将李某和章某一起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石先生手拿那张欠条作为证据,对法官说,李某夫妇离婚的时间,在李某向他借钱之后,所以这笔债务应算做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某辩解说,借钱的事情属实,他也不想赖,但是这笔钱是石先生在赌场里借给他的,他愿意归还,只是现在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
章某对法官说,李某与她从1985年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直到2006年10月25日那天,两人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在此之前李某欠下的债务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更何况,两人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当天,就又办理了离婚手续。所以,这笔债务属于李某的婚前债务,而且是为了赌博欠的,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归还石先生欠款87000元,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解释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某借款后没有还款,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李某与章某于1985年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10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李某与章某于1985年即开始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1985年起算。因此这笔借款属于李某与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章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某主张该笔借款是石先生在赌场上借给他的,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法院对此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