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系赵某的女婿。2004年10月,刘某与赵某之女结婚买房时,因缺钱由赵某垫付了14万元购房款,当时女婿刘某还亲笔写下借条作为证明。婚后,刘某因购买二手拖挂车及装载机又陆续向岳母赵某借了2万元。
时间一天天过去,刘某所借16万元款项一直没有还,刘某与赵某之女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2006年7月刘某与赵某之女离婚时,为防止刘某赖账不还,赵某要求刘某出具借款证明。刘某遂向赵某出具了欠条及借条各一张:“今欠赵某现金二万元整(20000)元,此款于2007年还清”,“兹有刘某借赵某购房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特立此据,此款于2007年开始还款,争取还完,因还款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刘某负责”。但令赵某没想到的是,刘某并未遵守诺言,2007年过去了一半,刘某仍没还一分钱。
2007年8月前后,赵某得知刘某将一辆拖挂车以10万多元的价格卖掉后,多次要求刘某履行承诺,然而刘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向赵某还款,还口出恶语。一怒之下,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庭上,刘某说不出拖欠借款的正当理由,城西区人民法院遂判决刘某在10日内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