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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法院怎能判我们非法同居”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8-03-10
关键词:[非法同居]  [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却又判我们同住在一套房子里,这不是让我们非法同居吗?”綦江65岁的张金(化名)拿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这样判决“不对头”,于是,他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3月7日,法官称他混淆了非法同居的概念,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晚年爆发“战争”

  据了解,张金是上个世纪70年代的“闪婚”一族。1974年1月,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比他小3岁的李小阳(化名)。两人一见钟情,两个月后就迅速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相继生下两个儿子。

  转眼间,儿子长大成人,并在外独立生活。按常理,老两口该安度晚年了,但就在这时候,两人间却爆发了“战争”,常为一些生活小事吵得不可开交。2000年8月,两人冷战数月后,决定分居,各住一间房。2004年10月,为了“眼不见心不烦”,李小阳干脆搬到其中一个儿子那里去住。就算逢年过节全家聚在一起,李小阳也不和张金说话。

  调解无效离婚

  去年初,张金觉得这种日子“无法过下去了”,向当地法院起诉,要跟李小阳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去年6月30日,判决二人离婚。判决书上载明:准许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近60平米的两室一厅的房屋一套,客厅、厨房、厕所为双方共有,卧室一人一间。

  离婚的目的是达到了,但张金觉得“判得不对头”——既然判我们离婚,干吗还判我们住在同一套房子里,那不是乱套了吗?那是非法同居。于是,他又提起上诉。

  法院维持原判

  “我跟一审法院说了的,房子是我出钱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我们离婚了还判我们住在一起,就是非法同居,会造成不良后果的。”在二审开庭时,张金振振有词。法院调查后,发现该房屋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的李小阳单位的集资房,属于共同财产。在两次审理中,李小阳都不愿意出让该房屋的产权。共住该套房,是一审时张金自己提出来的。同时,法官还告诉他,让他们各处一室,不是非法同居。最后,市五中院维持了原判。记者莫雪庆

  法官说法

  离婚同住不多见

  该案的二审法官胡进称,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法官主要听取双方的意见。既然婚都离了,双方多半都不愿意同住一套房,一般是要房子的一方拿钱补偿另一方,所以离婚后同住一套房的现象还不多见。本案中,由于双方一审中都同意同住一套房内,一方不愿意出让产权,另一方又不愿意出钱,所以只好判决同住一套房。这样,有可能加深双方的矛盾,也有可能让双方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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