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大亮是农安县某村村民,2005年3月,一名亲属来到家中,提出给大亮介绍对象。3月28日,他与小丽见了面。
两人见面后都十分满意,3月31日到民政部门登了记,4月5日,闪电结婚。婚后,大亮和妻子一起出外打工,由于妻子在外地水土不服,3个月后,小丽返回家中。从2005年到2006年末,大亮除了过年过节,很少回家,小丽对大亮产生了想法。2007年3月23日,一纸诉状将大亮告上了法庭:要求协议离婚。
2007年4月份,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可以协议离婚。大亮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大亮与小丽的离婚纠纷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庭上,大亮表示,在外打工是为了养家糊口,攒的钱除了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全都给了小丽,自己尽到了责任。“离婚也行,但你得返还我给的彩礼钱……”大亮说,结婚的钱全是家里借的,给了小丽家3万元彩礼钱,还给她买了金项链、金耳环和一部手机,加上婚礼费用,一共花去了4.7万元。
“我是一分钱也不能还给他的……”小丽在法庭上说,二人结婚后,每次过性生活,大亮都要靠药物来维持,她实在受不了。自己也有妇科病,那3万元的彩礼钱都给大亮买药和给自己治病了。金项链等是大亮赠予自己的,是不能够返还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