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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醉酒驾驶大客车 妻子骑助动车“开道”
来源:绍兴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8-03-14
关键词:[丈夫醉酒]  [ 妻子]  [第一被告]  
  王女士和丈夫冯先生都是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人,数年前,王女士与前夫离异后带着儿子和冯先生过日子,如今13岁的儿子已长得人见人爱。冯先生谋得一份开大客车的活,大客车所属单位是绍兴的一家旅游汽车公司。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还算幸福。

    然而,一场车祸的发生,让这个家的幸福在2007年8月15日凌晨终止了!

    这天凌晨1点30分左右,王女士扶着喝得醉醺醺的冯先生从酒吧出来,准备回他们自己的住处。看着身边走路都已东倒西歪的丈夫,王女士就劝道:“老冯,今天还是别开车了,看你喝的!”“我怎么会醉呢!我没事!”还没等王女士把话说完,冯先生一把推开妻子,摇摇晃晃地朝着停在路边的大客车走去。

    王女士见拦不住丈夫,就迅速跑到一旁去开自己的助动车,她想自己驾着助动车在前面“开道”,“这样就能帮丈夫在前面引路,保证他的行车安全。”王女士骑着助动车与冯先生的大客车一前一后前进。此时,冯先生醉意十足,按他后来的回忆,“也不知道她当时要干什么,脑子里只想快点回到家睡个好觉”。夫妻俩一前一后行驶在萧山通惠路上,由北往南行驶。凌晨时分的通惠路非常安静,转眼间,王女士的助动车来到了通惠路与拱秀路的交叉口。这时,王女士发现前方的交通信号灯跳到了红色,便用脚尖踮着地,停下助动车。就在王女士刚准备回头和跟在后面的丈夫打招呼时,一声轰响传来,后面的大客车重重地撞了过来——大客车追尾撞击了助动车,王女士当场倒地。

    王女士再次醒来时,已躺在了萧山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床上。医生告诉她,她的左小腿已进行了截肢手术,以后只能靠安装假肢来维持行走。令她不可思议的是,丈夫的家人在得知她没有劝阻住丈夫酒后驾车,而采取了帮丈夫“开道引车”的举动后,大都表示不理解,有的干脆对她不理不睬。

    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和有家难回的困境,面对丈夫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拘的处境,王女士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就在法院将要对其丈夫进行刑事判决前10天,她向法院提出诉讼,提出巨额赔偿要求,把丈夫和丈夫的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列为被告。

    ■官司

    “第一被告”(丈夫)被判拘役 妻子提出68万元赔偿

    去年12月13日,王女士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诉状中,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丈夫冯先生、丈夫所在的旅游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等3被告赔偿她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辅助手杖费、住宿费、空调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费用合计681,089元。

    此前,其丈夫冯先生已于同年9月14日被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与此同时进行的是,经法医鉴定,王女士左小腿毁损,背部、头部外伤,行左小腿截肢术,其伤势已构成6级重伤。经萧山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女士丈夫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12月24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冯××于今年1月30日已刑满获释。

     ■说法

    “第二被告”(丈夫所在公司)喊冤 提出三点质疑

    记者昨日再次采访了本案第二被告代理人,即冯先生所属旅游汽车公司代理人——王栋先生。王先生一见到记者就说“我们冤枉啊!”按王先生的说法是,案件中有值得考虑的“疑点”。

    王先生在庭上答辩是这样的,首先是8月15日事发前,王女士在明知道冯先生已经醉酒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况下,虽然经过劝阻,但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仍然让丈夫继续开车,并且骑车为丈夫引导。虽然从交通事故的判决上来说,冯先生确实要负事故全部的责任,王女士无过错责任。但是从刑事判决及一般正常情理的角度来看,王女士在事发前存在侥幸心理,放任了丈夫的行为,间接地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她是不是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存疑二,王女士和冯先生之间系夫妻关系,而我国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而王女士和冯先生的夫妻财产并无另有约定,其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享有平等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就决定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王女士不是不能告自己的丈夫赔偿损失,但这样一来会不会造成还没拿到钱、自己反倒成了被告的尴尬局面?

    存疑三,事故发生时间是在凌晨的1点30分,这并不是冯先生驾驶的旅游车辆工作的时间。虽然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旅游汽车公司,但公司并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管理机关对车辆的登记并不是所有权的登记,该车实际车主为吴某,该车只是在经营上挂靠旅游汽车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对肇事车辆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是否应该追加被告吴某呢?被告公司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责任?王先生在代理此案后,已将吴某追加为此案被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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