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推介、展示的样片、样本和样品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依据,具有不可替代性,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的样式、规格和质量标准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照片输出、照片装帧等服务时,不得改变双方事先约定的品质或使用替代材料,因经营者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按照价款的两倍赔偿。经营者在照片输出加工过程中,造成电子影像文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减免50%的价款,并按原来的照片输出要求加工。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取已做好的影像产品,经营者应负责保管六个月,在保管期限内,若因经营者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经营者应当重做、修理、退款。
新《办法》在全国摄影行业率先制定施行统一服务合同文本,明确规定,摄影业经营者应当实行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省摄影行业协会推荐的规范性摄影服务合同文本、照片输出及影像产品制作服务合同文本、婚纱礼服租用合同文本、婚庆纪实摄影摄像服务合同文本,规范地在服务合同中写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取片(取件)时间、拍摄方式和其他有关项目,严格按服务合同履行义务,严格保证摄影、照片输出制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