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3日,年仅17周岁的被告人杨小某化名为“刘木芳”来到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五坑村阙绍某(另案处理)的住所,与阙绍某、“字小何”(另案处理)等人合谋以假结婚的形式骗取钱财。2007年10月10日,福建省南靖县奎洋镇永溪村村民胡阳某经人介绍来到阙绍某住所与被告人杨小某相亲,被告人杨小某以“刘木芳”的名义假装同意嫁给胡阳某,并与阙绍某、“字小何”一起到胡阳某家。次日,阙绍某、“字小何”在骗取了胡阳某27000元的聘金彩礼后,离开胡阳某家。2007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小某企图逃走时,被胡阳某发现并把其带回,于次日将其扭送到南靖县公安局。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杨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杨小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故该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