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1989年7月出生,1993年6月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张军随父亲生活;5年后其父母为了他的未来双方自愿复婚,独自生活在父亲身边不满10岁的少年,重新回到父母身边。
然而,命运似乎有意捉弄这个花季少年。2005年10月张军又一次面临人生难以想像的选择,曾与自己相依相伴多年的父亲突然对他的身世产生怀疑,认为彼此之间有可能不存在血缘关系。
张军迷茫了、母亲许幼芳木讷了,认“死理”的父亲张正强执意作出了常人不愿做的决定:亲子鉴定,非查出个水落石出不可!这年10月中旬的某天下午,张军与父亲一同走进了某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一个不可辨驳的事实让现场的父子瞠目结舌,张军父亲张正强的猜疑成立。
面对张军惊恐、疑惑的目光,许幼芳不得不将尘封在心中多年的秘密告诉了儿子。
早在1984年下半年,许幼芳与无数想致富的姐妹一道走出了家门,在一家私企老板的公司打工,并很快得到了私企老板李大全的赏识和好感,初出家门的农家女面对“东家”特有的关爱,充满了幻想、期待、憧憬着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为了实现个人愿望,许幼芳全身心投入到李大全设定的工作流程之中。在举目无亲的日子里,李大全突破了许幼芳的青春防线。
“甜”梦醒来,许幼芳作出离开的选择,便收拾了行装离开这个让她不能久留之地。1988年12月15日她毅然与张军现在的父亲张正强结婚。翌年7月张军便来到了人间。
李大全在张军出生后,暗喜家外有子,便毫不掩饰地从“幕后”走向前台,经常陪张军一起玩耍,并利用出差之机与许幼芳拍摄了婚纱照,同时还与张军及许幼芳拍摄了不同时期的照片。
“我要讨个说法”
张正强他也十分苦恼,并非是他无义,怎奈人言可畏!他不愿让人耻笑。
“我要讨个说法,要为自己维权!”经过痛苦思索后,张军于2005年11月一纸诉状将他的亲生父亲李大全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2006年度的抚育费。
2007年4月一审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一审法院传唤李大全到庭,以谈话的形式向其释明,有无与张军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可进行亲子鉴定,如拒绝亲子鉴定,则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面对庄严的法庭,李大全缄默无语拒绝申请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开庭,但李大全却失约了,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张军所提供的照片、录音等证据可以推定张、李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系父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张军要求李大全给付抚养费合乎法理、情理。
鉴于李大全现为一私营业主,无固定收入,一审法院依据2005年度制造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每年16000余元,按25%的比例计算为4200元,要求李大全给付张军2006年度的抚养费4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
特殊的上诉案
李大全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了上诉的理由:声称他与张军之间不存在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不应承担对张军的抚育费;一审以张军提供其父的亲子鉴定结论、他与许、张的婚纱、合影照片,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采信有误;一审法院强行令他进行亲子鉴定是违法的……
这是一起特殊的上诉案,二审法院深感处理当否事关多方家庭的安危。主审法官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真进行核对,对李大全上诉的理由给予了充分的斟酌。审查结果:张军向法庭提供其母与李大全之间的婚纱照、以及李大全本人与张军从童年到少年的多张照片,及电话录音等证据真实可信。证明3人之间关系之特殊、亲密。同时张军提供其父出具的亲子鉴定是权威所鉴定不容置疑。真金不怕火炼,李大全一再拒绝做亲子鉴定,而矢口否认与张军无血缘关系难以令人信服。
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情、合法、合理,二审给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故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并无不当,李大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