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陈女士再婚三年后,丈夫因病去世,三名继子女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是其与生母的共同财产,属于生父与继母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陈女士认为,丈夫生病期间她尽到了照顾的义务,即使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她也应当享有继承份额。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陈女士与三名继子女都是孙某的法定继承人。争议房产是孙某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产权的一半归其前妻所有,而前妻先于孙某去世,故前妻的遗产继承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孙某和三名子女各继承该座房产的八分之一,孙某拥有的财产份额为八分之五,所以孙某去世后,陈女士与三名继子女对属于孙某遗产的房屋的八分之五可以平均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