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4岁的被告人李元英是弋阳县中坂乡南村村民。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元英伙以骗取结婚彩礼为目的,在已婚情况下,虚构自己是贵州人名叫胡小花并且未婚的身份,经人介绍与在鄱阳从事油漆工的叶集金相识,利用叶集金单身急想找对象的心态,李元英骗称自己愿与他结婚,但需要叶集金交付押金及父母见面礼4000元。在取得叶集金信任后,李元英先后两次共骗得叶集金4000元人民币和黄金戒指一枚。后被告人李元英趁叶集金不备,乘车逃走,在逃离途中被司机识破,并被扭送公安机关而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元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