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结婚证,没等举办婚礼张某和李某就闹起了离婚,并为婆家给的6万元钱相持不下闹上了法庭。4月1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将这6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1月,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见恨晚”,于当月30日办理结婚证,生活在一起。11天后,张母给了李某6万元钱。小两口准备于6月底举行婚礼。然而,没多久,两人就闹起了矛盾,并同意离婚。张某要求李某退还6万元,认为那是彩礼钱;李某不同意,说这钱基本用于购买了家具、电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供了一封李某写给他的信,信中有“6万元彩礼”的内容。一审法院遂认为这6万元钱是张某母亲送到李某家里的,符合彩礼性质。法庭作出准予离婚、李某返还张某6万元彩礼,家庭财产归李某所有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认为,按照习俗彩礼应该在婚前给,而这6万元是婚后张某父母给的,是赠予,属共同财产。对此,张某说,彩礼是李某婚前要的,由于当时家里没有现金,于是商量好等领了结婚证后再给。
二审法官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后,确实生活在一起。6万元钱不是在登记结婚前给的,李某提出6万元是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准予离婚;李某支付张某3万元钱;家庭财产进行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