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张某于2007年3月15日出具的两份书面材料,第一份表示为了家庭幸福,断绝与第三者来往,第二份承认因外遇导致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精神及身体创伤,愿意承担50万元精神补偿费,并注明此协议是本人自愿签订,如果两人离婚,协议生效。
张某向法庭承认上述材料均是自己所写,但辩称是被李女士逼迫写下的,不同意支付精神补偿费,但他对此不能举证。经主审法官多次调解无效,法院对双方的离婚要求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等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张某书写的两份保证书,实质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经庭审调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承担精神补偿费的保证书是自愿书写,最后判决张某支付给李女士50万元精神补偿费。